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3号关于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3号颁布时间:2005-08-11
2005年8月11日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5月30日发
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在
调查期间内,商务部依法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等5家企业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2004年11月30日起
生效。同日,商务部公布了本次反倾销案的最终裁定及反倾销税的征收事宜。
2005年7月7日,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瓦尔坎材料公司在三氯甲烷价格承诺协议中
的权利义务由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承继的
申请”,称其已于2005年6月7将三氯甲烷业务及其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
利义务转让给美国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
申请由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履行有关价格
承诺协议。
经审查,商务部认定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可由美国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继承。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
8月23日起,由美国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
继承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
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瓦尔坎材
料公司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同日起,美国瓦尔坎材料公
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1号》中确定的美国其它公司的反倾销税率。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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