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通知

商资字[2005]28号颁布时间:2005-05-30

     2005年5月30日 商资字[2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保证《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进一 步明确有关项目申报备案材料要求,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汽车品 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外商投资 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有关工作,由外资司负责;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 商备案有关工作,由市场建设司负责。    外资司联系人:邢云峰    电话:65197393    传真:65197322    市场建设司联系人:蔡勇 陈跃红    电话:85226393 85226390    传真:65129571  附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项目申报备案材料   一、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 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2.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 安全方案。    3.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 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 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三)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1,下同)。 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证明(复印件)。    (四)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 (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品牌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 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2.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 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 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3.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三)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 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2,下同)。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 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四)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 (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 (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三、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应备案的材料    (一)汽车供应商授权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使用和销售的备案材料(依据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汽车供应商授权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2005年10月1日前,汽车供应商对2005年4月1日之前设立的 汽车销售企业确认为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六 条规定):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同)。    2.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小轿车经营批准文件(复印件)。    3.汽车供应商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4.汽车总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下同)、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 案登记表(见附件5,下同)。    (三)新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备案材料 (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1.企业营业执照。    2.《汽车总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有关信息备案登记表需同时提供书面和电子版材料。  附件1:《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略) 附件2:《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略) 附件3:汽车供应商授权信息备案登记表(略) 附件4:汽车总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略) 附件5: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