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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商合发[2005]20号颁布时间:2005-01-28

     2005年1月28日 商合发[2005]20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 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 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机电商会, 承包商会,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在国(境)外带资承揽工程项目的管理,统一规范企业的项 目前期商谈及投(议)标活动,特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 ([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 规定:    企业在参加国(境)外工程项目投(议)标时,如业主要求使用中国金融机构的 出口信贷,企业在向商务部申办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时,须提交有关银行出具的承 贷意向函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承保兴趣函。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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