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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的通知

商合字[2004]85号颁布时间:2005-01-06

     2005年1月6日 商合字[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对申请企 业的监督,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决定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申请企业的全部材料并审定合格后,将在商务部网 站(www.mofcom.gov.cn)合作指南的网上政务栏目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公示通知”(格式见附件),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内,如社会公众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提出质疑,商务部将要求地方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无质疑,商务部将按程序对企业的申请 予以核准。  附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公示通知”格式(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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