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6日 商合字[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对申请企
业的监督,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决定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申请企业的全部材料并审定合格后,将在商务部网
站(www.mofcom.gov.cn)合作指南的网上政务栏目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公示通知”(格式见附件),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内,如社会公众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提出质疑,商务部将要求地方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无质疑,商务部将按程序对企业的申请
予以核准。
附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公示通知”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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