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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颁布时间:2005-02-06

     2005年2月6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30日商务部第2次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附件: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向出口经营者发布纺织品出 口预警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是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管理机关,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调整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并在实施前30天,特殊情况下不迟于实施前21天 以商务部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布。对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通过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实施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第三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发证机构 名单见附件1)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发证工作,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对商务部 负责。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及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发证机 构,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四条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证书样本见附件2)和出口自动许可证专用 章(样章见附件3)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 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五条 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商品,出口经营者在办理海关出口报 关手续前,须向发证机构提出自动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请表(样表见附件4,出口经营者可到发证机构 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打印);    (二)货物出口合同。    首次申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出口经营者,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各发 证机构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    (三)企业年检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材料(新设企业可不提交)。    上述材料在备案后如发生变化,出口经营者须及时向各发证机构再次提供。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 律规定。如果发证机构发现上述材料有错误的,可以责令出口经营者作出修改。    第六条 出口经营者可通过网上申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网上申请时,出 口经营者可登录指定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并按要求在线填写纺织品出口自动许 可证申请表(电子表格)。    凡通过网上申请的,出口经营者在领取证书时,须向发证机构提供第五条规定的 书面材料。    第七条 各发证机构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自动许可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海关在办理相关纺织品出口手续时,须验核加盖出口自动许可证专用章的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第九条 商务部将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所涉商品的 信息。    第十条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证一关”,在公历年度 内有效,有效期3个月,逾期作废。《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 改、伪造和变卖。    第十一条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如有遗失,出口经营者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 和《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 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二条 未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擅自出口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获取《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适用于所有贸易方式下对全球或者重点国家、地区 的出口。具体监管方式见附件5。    第十五条 对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列入《纺 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国函[1997] 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389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   1、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北京市商务局   3、天津商务委   4、河北省商务厅   5、山西省商务厅   6、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7、辽宁省外经贸厅   8、吉林省商务厅   9、长春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10、黑龙江省商务厅   11、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2、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3、南京市外经贸局   14、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5、安徽省商务厅   16、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7、江西省外经贸厅   18、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9、河南省商务厅   20、湖北省商务厅   21、湖南省商务厅   22、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4、四川省商务厅   25、贵州省商务厅   26、云南省商务厅   27、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8、陕西省商务厅   29、甘肃省商务厅   30、青海省商务厅   31、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32、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3、重庆市外经贸委   34、武汉市外经贸局   35、大连市外经贸局   36、沈阳市外经贸局   37、哈尔滨市外经贸局   38、广州市外经贸局   39、西安市外经贸局   40、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局   41、宁波市外经贸局   42、海南省商务厅   43、成都市外经贸局   44、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45、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4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附件2-附件4(略) 附件5: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监管方式表   监管方式代码  监管方式简称  监管方式全称   0110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   0513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   0615    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0715    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1215    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   4019    边境小额    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除外)   9739    其他贸易    其他贸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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