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3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9日发布2003年第49号公告,决
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
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
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
社(以下简称“韩国现代石化”)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9%。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
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
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
进行复审。
2004年10月9日韩国现代石化就其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
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申请。韩国现代石化主张其在申请复审的期间内对中
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而且终裁后中国国内丁苯橡胶的市场环境已
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已无必要对韩国现代石化的被调查产品继续维持终裁的征税水平。
商务部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要求韩国现代石化补交销售调整项目的证明材料和
销售客户的情况。该公司于2004年10月19日和11月22日补交了有关证明
文件和具体材料。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韩国现代石化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
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适用于韩国现代
石化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
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
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该产品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2004年进口税则号中列为: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
40021911;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 40021912;其他未列名初级形
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 40021919。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调查期: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
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
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的要求
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
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
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
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
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商务部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王 军 杨文雄 梁 杰
电话:86-10-65198924;65198915
传真:86-10-65198915;6519817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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