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一)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9号颁布时间:2004-12-01

     2004年12月1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1月10日 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 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 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中国氯丁 橡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 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1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 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根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 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2004年税则号中 为: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 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英文名称: Chloroprene Rubber(CR)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结构式:(略)   具体描述:外观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 械杂物,无焦烧粒子。其物理及化学特性为: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 均聚物。氯丁橡胶相对密度(d420)0.958, 熔点-130℃,沸点59.4℃,折射率 (nD20)1.4583,蒸汽压(20.8℃)26.66kPa。溶于乙醇、乙酸、丙酮等多种有机溶 剂,微溶于乙二醇、水。在光、热、电离辐射和催化剂存在下易聚合。其分子量一般 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 45℃,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 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主要用途:氯丁橡胶用途十分广泛,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 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 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 胶粘剂等。近年来氯丁橡胶在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 生、能源开发及人民生活方面都被开发出新用途,扩大了应用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 2%   2.日本东曹株式会社(TOSOH CORPORATION) 0%   3.其他日本公司 151%   所有美国公司 151%   欧盟公司   1.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32%   2.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 53%   3.其他欧盟公司 151%   调查过程中,原欧盟应诉企业德国拜尔股份有限公司(Bayer AG)称,因业务重 组等,公司于2004年10月1日起使用新名称: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并请求在初裁中适用新名称。经审查,在初裁中暂接受该请求, 以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接替德国拜尔股份有限公司(Bayer AG)的应诉地位,给予 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单独税率32%,不再给予作为原应诉企业的德国拜尔股份有限 公司单独税率,德国拜尔股份有限公司若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欧盟公司” 税率,即151%。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4年1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被调 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 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 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 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              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 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3年9月8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 表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 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 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 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 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 明,上述2家申请企业在2000、2001、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的氯丁橡胶产量之和均 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 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于 2003年11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 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 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倾销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 关于2003年11月3日就收到国内氯丁橡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 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   2003年11月1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约见了日本、美国驻中国大使 馆和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代表团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 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 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 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公司、新加坡DuPont Dow Elastomers Pte Limited公司、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 司等6家国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其中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公 司、新加坡DuPont Dow Elastomers Pte Limited公司后来没有递交答卷。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3年12月5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 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4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 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 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4家生产商的答卷,另外埃尼化 工亚太有限公司作为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分别向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埃尼化 工亚太有限公司、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3次补充问卷,均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 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4. 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调查机关于2004年2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重庆市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 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国内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 以及国内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投入、产品装运等情况。   2004年1月,调查机关收到中国胶粘剂工业协会《关于我会不同意氯丁胶粘剂使用 的氯丁橡胶反倾销的报告》,针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调查机关于2004年3月12日组织 包括该案的国内申请人、下游胶粘剂产业代表、双方邀请的技术专家在内的各利害关 系方召开了氯丁橡胶反倾销案上下游意见陈述会,各方围绕着国产用于制造胶粘剂的 氯丁橡胶产品质量能否满足国内胶粘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要求,对氯丁橡胶产品实施反 倾销措施将对国内下游产业产生的影响这两个中心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各 自的证据材料。   根据部分下游胶粘剂生产企业对本案立案后氯丁橡胶相关市场行情变化的反映, 调查机关于2004年9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广东实地调研了氯丁橡胶产品的下游胶粘剂 生产企业,了解氯丁橡胶反倾销对下游胶粘剂行业的影响。   通过意见陈述会和实地调研,调查机关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 意见,并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5.应诉企业更名调查   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和埃尼化 工亚太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Pacific Limited)在其答卷中称,在调查期内, 公司发生了名称变更,上述英文名称分别是公司更名后的新名称;另外,德国拜耳股 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给调查机关来函,称公司发生业务重组,请求其在本案中的应 诉地位由另外一公司代替。针对以上两公司主张的名称变更问题,调查机关已专门发 出问卷进行调查,对收到的答卷依法进行了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2.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的有国外(地区)生产者5户、国 内下游用户10户。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 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3.成立调查组   2003年12月3日,调查机关成立氯丁橡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3年12月5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国外(地区) 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 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8份。包括:国内 生产者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 答卷2份;国内进口商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晋江市华星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提 交的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电 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 卷4份。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接收书面评述意见。   2003年12月8日,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 人的意见陈述。2004年2月17日,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国外(地区)生产者意见陈述会, 分别听取了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东曹株式会社 以及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意见陈述。2004年2月18日,调查机关召开了部分 下游用户意见陈述会,听取了中国胶粘剂协会及部分下游用户企业的意见。2004年4月 5日,调查机关接收了德国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调查氯丁橡胶特殊型号产品排除 的请求》、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被调查氯丁橡胶产品2004年2月17日意见陈述 会补充意见》和日本东曹株式会社《被调查氯丁橡胶产品2004年2月17日意见陈述会补 充意见》。   6.实地核查   2004年3月,调查机关对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 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   产品名称: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英文名称: Chloroprene Rubber(CR)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结构式:(略)   具体描述:外观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 械杂物,无焦烧粒子。其物理及化学特性为: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 均聚物。氯丁橡胶相对密度(d420)0.958, 熔点-130℃,沸点59.4℃,折射率 (nD20)1.4583,蒸汽压(20.8℃)26.66kPa。溶于乙醇、乙酸、丙酮等多种有机溶 剂,微溶于乙二醇、水。在光、热、电离辐射和催化剂存在下易聚合。其分子量一般 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 45℃,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 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主要用途:氯丁橡胶用途十分广泛,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 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 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 胶粘剂等。近年来氯丁橡胶在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 生、能源开发及人民生活方面都被开发出新用途,扩大了应用领域。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 产品用途和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了考察:   1.物理和化学特性   二者均是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氯丁橡胶相对密度 (d420)0.958,熔点-130℃,沸点59.4℃,折射率(nD20)1.4583,蒸汽压(20.8℃) 26.66kPa。溶于乙醇、乙酸、丙酮等多种有机溶剂,微溶于乙二醇、水。在光、热、 电离辐射和催化剂存在下易聚合。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 璃化温度-45℃,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2.生产工艺流程   氯丁橡胶的主要原料是氯丁二烯,氯丁橡胶生产工艺由氯丁二烯经乳液聚合、脱 气、凝聚、干燥、切块包装等步骤组成。氯丁二烯的制备方法有两种:电石乙炔法和 丁二烯法。电石乙炔法是以乙炔为原料,经二聚、氢氯化制造氯丁二烯。丁二烯法是 以丁二烯为原料,经氯化、异构化和中间体脱化氢制造氯丁二烯。中国国内氯丁橡胶 的生产采用电石乙炔法制造氯丁二烯,国外应诉企业中,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采用电石乙炔法,其他公司均采用丁二烯法制造氯丁二烯。调查机关认定,二者只是 氯丁二烯单体制备的路线不同,单体生成后均采用间歇乳液聚合技术进行生产,聚合 和后处理部分无实质差别,二种工艺方法生产的氯丁橡胶的质量基本相同。   3.产品用途   二者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 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 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   4.销售渠道   二者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等销售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经考察,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 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竞争 性,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法对本案申请人的产业 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人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 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氯丁橡 胶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向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和关联 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两种型号的同类产品。在关联交易中,其中一部分属于委托加 工的特殊交易,调查机关在对交易的方式、数量、价格进行调查后,暂认为这种交易 不是正常的贸易行为,因此,在初裁阶段,将这部分交易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的范围 之外。调查机关对其他方式的关联交易和非关联的两种交易方式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 审查。无论从销售环境、价格差异、数量等方面进行比较,调查机关暂认为关联交易 (排除委托加工的特殊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 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在初步裁定中暂可以接受该公司 关于成本部分的资料,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未达到20%的数量。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全部国内销售(排除委托加工的特殊交易)作为确定 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向出口中国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日本国内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调查机关在调查后, 采用其与非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报送的针对特定用户的回扣,由于未能够递交充分的证据材料,无法证 明政策的一贯性,因此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暂不予采纳。   对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出厂装卸费用等采用的是分摊的方式, 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资料,但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无法获得充足的账务资料 予以印证,因此,暂不予接受。   对于公司主张的信用费用的调整,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暂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仓储费用、港口装卸费用、出口检验费、信用费用等, 调查机关在初步调查后认为公司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证据资料,暂予以接受。   日本东曹株式会社(TOSOH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向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和关联 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三种型号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两种交易方式的数量和价格 进行了审查,其中在与关联商交易中,有两种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相对较低,低 于与非关联商的交易价格,调查机关在初步调查后认为,这两种型号的关联商交易不 属于正常贸易行为,不能够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因此,对于这两种型号,调查 机关以该公司与非关联商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另一种型号的产品, 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有部分属关联交易,但基本反映了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因 此,其价格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 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在初步裁定中暂可以接受该 公司关于成本部分的资料,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未达到20%的数量。   因此,调查机关根据以上调查结果确定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向中国出口三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两种交易方式:一是通过日本国内的 非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一是通过日本国内的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在通过关联公司 出口中国的情况下,递交了关联公司之间以及关联公司与中国公司之间交易的相关数 据。在通过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的情况下,调查机关采用了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非关 联企业的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该公司通过非关联公司对中国出口的 情况下,采用其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报送的针对特定用户的三种回扣,由于未能够递交证据材料,无法证明 政策的一贯性,因此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暂不予采纳。   对于公司主张的两种内陆运费(工厂至分销仓库、工厂至仓库)、售前仓储费用、 出厂装卸费用等采用的是分摊的方式,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资料,但调查机关经过 调查后认为,无法获得充足的账务资料予以印证,因此,暂不予接受。   对于公司主张的信用费用的调整,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暂予以接受。   (2)出口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至外部仓库),由于运输是由其关联运输公司承 担的,尽管公司提供了该运输公司3年的盈利情况,相关业务也是外包给了其他公司, 调查机关认为,运输价格不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情况,因此,暂决定采纳其他日本应 诉公司的单位运输费用予以调整。   对于公司主张的仓储费用,由于仓储业务是由关联公司来承担的,调查机关在初 裁阶段认为,该价格无法印证市场行情,因此,决定采纳其他日本应诉公司的单位仓 储费用予以调整。   对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港口)、出厂装卸费用、港口装卸费、信 用费用等,公司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证据资料,调查机关暂予以接受。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