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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通知

商技发[2004]368号颁布时间:2004-07-26

     2004年7月26日 商技发[2004]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商务部等部 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以 下简称:国办92号文件,详见附件),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化出口商品 结构,提高外贸出口的质量、档次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实施科技 兴贸战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出口环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92号文件精神,扩大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各 地商务主管部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各地方机构要建 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结合地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出口的特点,深入了解、掌 握企业的实际需求,研究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具体措施。    二、确定重点行业和产品,加大支持力度    中国信保要在加强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整体扶持力度的基础上,加大对重点行业、 重点产品的支持力度。将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以 下简称《目录》,1875种HS8位编码产品,详见 http://kjs.mofcom.gov.cn/article/200307/20030700110027_1.xml)的产品以及信 息通信、生物医药、软件、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业务重点,在承保 程序、限额审批、理赔速度和费率灵活性等方面予以全面支持。在承保程序方面,对 列入《目录》产品的承保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争取5个 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保单;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限额优先保证列入《目录》 产品的投保。在理赔速度方面,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索赔单 证后,3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在费率灵活方面,在信保公司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对列 入《目录》产品的保险费率给予最高优惠。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 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以及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进一步扶持措 施。    三、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提供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便利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中对资金的需求,商务部、中国信保要协同地方商务主管 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为企业搭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 融资平台,增加融资渠道,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缓解资金紧张状 况。    四、积极支持创新研发,量身定做承保模式    中国信保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特点,量身定做承保模式, 为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和企业创新研发提供支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尽 快推出软件出口信用保险新的承保模式,为软件出口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向软件 出口企业的融资需求倾斜,提供对外保函服务等。    五、发挥信用保险作用,防范技术性贸易壁垒风险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信保地方机构要进一步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出口中 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保障作用,扩大政治风 险的承保范围,为出口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风险保障措施。    六、加强服务与宣传,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中国信保要依靠自身的通信手段、数据库和信息网络,为中小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企业提供开拓国际市场的信息、风险控制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要继续通过深圳高交 会等高技术产品交易平台和举办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口宣传、推介会等方式宣传出 口信用保险制度,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出口应收账款管理, 规避出口贸易风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中国信保的宣传活动给予大力支持。    以上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科技司)和 中国信保(业务发展部)反馈。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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