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颁布时间:2004-08-26
2004年8月26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4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
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44020000.10 木炭 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
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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