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一)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颁布时间:2004-06-16
2004年6月16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 7月1日发布
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简称“被调
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
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
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
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
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
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2004年税则号中
均为: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
光缆。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简称“G652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产品类型:G652A、G652B和G652C三种类型
具体描述: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约占用纤量的70%)的光纤,
被称为“常规单模光纤”。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
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
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
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
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
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G652C单模光纤除了可以
使用在1310nm和1550nm波长区域外,运用波长区域还扩展到1360nm至
1530nm。
主要用途:G652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
点。G652单模光纤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
和环路馈线等网路。
G652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
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16%
2、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 46%
3、其他美国公司 46%
韩国公司
1、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 7%
2、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 32%
3、其他韩国公司 46%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6%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
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
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
(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
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布
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简称“被调
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
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
部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3年5月7日,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
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
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依据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
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
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
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
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书面征求了国内光纤产业对此次反倾销申请的意见。申请人提出
的初步证据和商务部书面征求国内光纤产业的反馈结果表明,申请的两家企业以及表
示支持此次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企业在2002年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
69.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
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
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
立案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
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
关于2003年6月26日就收到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
事通知了美国、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发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立案公告,在立案
当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已知的国外生产商;并在当日约见
了美国、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
部分,请其协助通知各自所在国家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积极配合调查。同日,调
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OFS-费特有限责
任公司、美国康宁公司、康宁中国有限公司、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住友
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藤仓、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等9家国外生产商和贸易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收集证据
2002年7月28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
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
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
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
到4家已登记应诉的生产商的答卷,另外康宁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康宁公司的关联贸易
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大韩电线株式会社作为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关联贸易
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4. 进一步收集证据
调查机关对上述应诉公司提交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
及需要解释的问题发放了一系列补充问卷,有关应诉公司就补充问卷提交了相应的补
充答卷。
5. 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内,案件各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陈述对本案调
查的观点和意见,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
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述意见的公开文本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
关系方针对上述评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出了评论和抗辩。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依法
考虑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
6. 召开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
2003年10月16日,美国康宁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召开被调查产品范围
听证会的申请,认为G652C型号光纤与G652A、G652B型号光纤不属于同类产品,因此
不应将其纳入本案调查范围。随后其他美国应诉公司以及韩国应诉公司也向调查机关
提交了召开听证会申请。为了给各利害关系方以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于
2003年12月3日召开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
听证会上,国内申请产业及其代理律师和国外应诉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就上述产品
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并因此属于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分别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并从光
纤分类的国际标准和中国行业内标准、G652C型号光纤与G652A、G652B型号光纤的物
理特性及化学属性、生产工艺和流程、生产设备、产品最终用途和客户群体等方面论
证了各自的主张。调查机关在最终判定被调查产品范围时,对于上述陈述和主张均依
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7. 赴国内企业调查
就被调查产品范围存在的争议,为了公平地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2月
25日至2月27日,调查机关组成核查小组前往申请人企业了解被调查产品和有关
企业的一些具体情况。
(二)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 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的共有12户企业,包括:国外
(地区)生产者7户,分别是美国康宁公司、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日本古河
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藤仓、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韩国LG电线株
式会社和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国外(地区)出口商2户,分别是香港康宁中国
有限公司和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国内进口商2户,分别是北京康宁光缆有限公司
和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1户,上海朗讯科技光纤有限公司。上述公司
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
系方的应诉登记。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立案后,产业损害调查局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3年7月31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中国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
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
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21份,包括:国内生产者长飞光纤光缆
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新藤仓通
信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深圳特发阿尔卡特光纤有限公司和上海朗讯科
技光纤有限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7份;国内进口商北京康宁光缆有限公司、成都康宁
光缆有限公司、西古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海门市光缆厂和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5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美国康宁公司、美国OFS费特
有限责任公司、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藤仓、日本住友电气工业
株式会社、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香港康宁中国有限公司
和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的调查问卷答卷9份。
4.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接收书面评述意见。
2003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的
意见。2004年2月,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会,听取美国大使
馆和部分利害关系方意见。
调查过程中,2003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接收了本案申请人递交的《申
请人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问题的意见》;
2004年1月2日,调查机关接收了美国康宁公司递交的《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书》;2004年1月17日,调查机关接收了美国OFS费特
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关于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意见》;2004年2月5日,
调查机关接收了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藤仓、日本住友电气工业
株式会社递交的《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5. 实地核查
2003年10月至11月,调查机关对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
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
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