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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5]856号颁布时间:2005-08-30

 

     2005年8月30日 国税函[2005]856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青岛、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甘肃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指标的请示》(钢协[2005]145号)。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554号)下达的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予以再次调整(见附件),请你们在严格审核、审批管理,防止骗税问题发生的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内容及数量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免、抵税手续。 

 

附件: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调整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调整后计划

            

300.0

1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49.0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8.8

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

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

上海三钢有限责任公司

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

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0.2

2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26.3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6.3

3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57.0

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57.0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4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5.3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5.3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5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75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75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太钢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

6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5

7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0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8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2

9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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