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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417号颁布时间:2005-05-09

     2005年5月9日 国税函[2005]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是否享受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 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 关商品码的头四位为“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 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因此使得竹地板的出口受到 影响。应有关部门要求,经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研究决定,2005年海关进出口税则 中在“4409”章节增加了“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 品码为4409201110)”、“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 (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90)”两种竹地板、块产品,主要目的是对木制 品和竹制品加以区分,以便享受不同的出口政策。   经向国家林业局了解,一般竹产品是我国鼓励发展的产品之一。它是以再生能力 强、生长周期短的毛竹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以竹代木,对缓解我国木材供应压力, 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种植竹子及其加工竹制品也是一 些主产区当地农民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在我国,被列入濒危植物目录的濒危竹目前只 有“酸竹”。它分布狭窄,数量少,资源匮乏,生长周期长。对其制成品单独列出税 号,目的是限制出口。?   鉴于上述情况,为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控作用,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已将 “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 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将“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 品码为440920119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并从2005年1月 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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