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55号颁布时间:2005-03-29

     2005年3月29日 国税函[2005]25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从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 [2004]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 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 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 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申报退(免)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