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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78号颁布时间:2004-12-20

     2004年12月20日 国税函[2004]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 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至 2005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 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级税务机 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   二、出口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申报期限, 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 税部门)申报退(免)税。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 (免)税的,退税部门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时, 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须在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经 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已办理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 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及其他有关出 口退税的规定,受理出口企业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对于出口企业申 报退税单证齐全、信息核对无误的,退税部门应在2005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审 核、审批工作;对于个别信息核对不上的,退税部门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 需要总局核查的必须及时按程序上报总局。?   四、2004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办法?   (一)2005年1月15日以前,生产企业应当将收齐了单证、不超过国税发 [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 “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 批。?   (二)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单证不齐但未超过规定申报期限 的2004年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8), 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 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于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将收齐 单证的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免、抵、退” 税的审核、审批。为区分2004年与2005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具体 可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1.先将计算的2004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生产企业“期末 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4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   2.其次将生产企业申报的2005年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 计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2005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和 免抵调库税额。?   (四)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征税机关 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1.超过了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时限的。按国税发 [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 市级以上退税部门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   2.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时限,仍未提供出口收汇 核销单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   五、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重点   (一)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 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40号)有关规定,将依据 海关出口报关单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全部核销的地区,务必要在清算期结束以 前全部核销。?   (二)2004年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清算中,各地退税部门应 当对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进行重点核查。   (三)对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应严格按照《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及有关文 件规定予以征税。?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4年度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 (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9)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 10),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退税部门。各级退税部门在经过初步逻 辑分析、汇总后,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 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路径: 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2004年度清算快报)?   (二)各省级退税部门应于2005年4月20前,将2004年度清算报告及 清算报表(附件1至附件7)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三)附件8至附件12所列各表供各地退税部门参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可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对内容进行增改。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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