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5号颁布时间:2004-12-15

     2004年12月15日 国税函[2004]136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后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补征问题的请示》(琼国 税发[2004]2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企业已不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该公司已办理完毕退税 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 追缴入库。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