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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通知

冶黄字336号颁布时间:2005-08-02

     2005年8月2日 冶黄字336号   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 75号文](以下简称75号文件)五年来,各级人民政府依照“75号文件”和原 国家黄金管理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措施、办法,组织了清理整顿 黄金生产秩序的工作,使一度混乱的黄金生产秩序得到好转,促进了我国黄金生产的 稳定、高速发展。   但近一段时间一些地区个体采金,乱采滥挖,干扰国有、集体黄金矿山生产秩序, 哄抢国家黄金矿产资源,假借名义非法开采,倒卖黄金矿产资源的现象又重新抬头, 一些部门、单位也置国家有关规定于不顾,变相审批,开采黄金矿产资源。为保护国 家宝贵的黄金矿产资源,保证我国黄金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现就继续贯彻执行“75 号文件”,加强黄金勘查、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75号文件”下发五年来清理整顿黄金生产秩序取得的经验、教 训,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黄金矿山开办审批工作。   黄金矿产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冶金工业部 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严禁向个体采金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 采金者发放黄金矿产开采许可证。   二、加强组织领导,继续贯彻执行“75号文件”   贯彻“75号文件”,清理整顿黄金生产秩序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涉及面广、难 度大,请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继续组织黄金、矿管、公 安、工商、银行、环保等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缔个体开采、选冶及倒卖黄 金矿产品等非法活动;特别是对干扰重点产金区、国有黄金矿山生产秩序及造成严重 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非法采金活动要进行清理。   三、原国家黄金管理局制定的各项规定继续有效   原国家黄金管理局下发了《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 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意见》(国黄地字(1988)第055号)、《关于开采 黄金矿产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金地字(1990)第39号]、《关于非 黄金行业开办独立金矿的暂行规定》[国金地字(1989)第022号]、《关于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加强勘查金矿区 资源管理的通知》〔国金地字(1992)第180号〕等一系列文件,对保护黄金 矿产、发展黄金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新政策出台前上述文件继续有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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