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月饼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3号颁布时间:2005-06-27

     2005年6月27日 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公告20 05年第33号   为了规范月饼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倡节俭,反对浪费, 制止“天价”月饼等不良现象,现就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月饼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月饼价格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月饼经营者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价实相符的原则。    三、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 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四、月饼经营者应当保证月饼的质量,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月饼,严格月饼保质期, 对过期、霉变月饼要及时退市和销毁,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五、经营者应当对生产销售的月饼进行合理包装,使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 者便于回收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六、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 得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包装、销售。    七、月饼经营者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 用名称,包装标识必须真实合法。    八、行业组织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开展自律性工作,合理引导月饼经营者的包装 和销售行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月饼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 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申诉、举报。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积极解决。    十、政府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应当在月饼生产销售期间加强市场监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十一、本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解释。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