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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管二字[2003]50号颁布时间:2003-04-11

     2003年4月11日 安监管管二字[200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 业:    为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 全生产状况,实现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 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坚持标准, 依法评估;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领导,分级实施。与此同时,把评估工作同贯 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工作。    二、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 实行统一组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根据生产、储存企业的规 模和危险的程度,可分别采取组织专家组评估和委托具有国家局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开展评估的方式。    三、评估的范围、重点、内容和目标    评估的范围是全国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评估的重点要放在安全生 产工作基础薄弱、事故多发、隐患严重、重大危险源集中的地区及其生产、储存企业; 评估的内容侧重从基础管理工作、基本条件、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 估的总体目标是:在今年11月底前,各地要完成辖区内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的评估工作。    四、评估标准与评估结果划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评估指标包括企业安全管理评估指标和安全技术措施 评估指标,评估总分为100分(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件2)。各地可结合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实际情况,对评估标准进行细化;通过评估,按照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3),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安全评估结果划分为“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凡依法关闭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不进行评估。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停产整顿不合格的,划分为“不合格”级; 责令限期整改的,划分为“差”级;验收和整改合格的,按照评估分数进行等级划分。    五、时间安排    (一)4月底前,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完成本辖区评估工作方案及计划的 制定工作,并报国家局备案。同时要开展宣传、培训和部署工作,使生产、储存企业 和评估人员充分了解、掌握评估标准、程序和要求。    (二)5月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对照评估标准和等级划分标准,对 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进行自评,并向当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企 业安全自评结果(填报附件1、2)。    (三)6月至11月,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上报的自评结果,各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在此期间,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月 将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国家局。    (四)7月,国家局开始对各地评估工作进行督查。    (五)12月底前,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国 家局提交总结报告。    六、评估工作要求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 抓落实。突出重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力推进。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工作程 序,严肃认真地进行,确保评估质量,绝不能走过场。要把评估做为深化整治的重要 内容,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做到相互促进。要抓紧时间,加快进度,确保按 计划完成评估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评估工作 顺利进行。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安全评估标准(略)    3.安全评估等级划分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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