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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38号颁布时间:2003-12-02

     2003年12月2日 财税[2003]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 222号)规定了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现将其他相关出 口退税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 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 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 [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 [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 扣或退税。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 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 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 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 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 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 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 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v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文 件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应适 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   五、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内销售、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 的货物,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并办理“免抵退” 税或“免抵”税款。应计算“不予免抵税额”,并转入成本。   不予免抵税额=普通发票列名的销售额×(销售货物的征税率-销售货物的退税 率)   六、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三条以“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第四条、第五条以销货方普通 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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