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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2001-01-09

     2001年1月9日   为加强对协会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消防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消防协会2001 年1月9日发布施行《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二、 本《规定》中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以及 由协会主办的杂志社、刊物编辑部、网站等。根据工作需要,中国消防协会全国会员 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对协会分支机构进行撤消、合并、新设等调 整。   三、 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接受 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争取挂靠单位的支持。   四、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消防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 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的本分支机构的工作细则,以促进消防学科建设、 消防产业发展、消防人才培养、普及消防科学知识为目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 主动地开展活动,自觉维护协会声誉。   五、 各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广泛吸收协会会员、单位会员和热心协会工 作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参加,热情为协会会员、单位会员服务。   六、 各分支机构每年12月20日前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填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统计表以及协会下发的有关统计报表。   七、 各分支机构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以及涉及范围广泛或超越本机构职责范围 的活动,事先必须报经协会领导批准。活动结束后,要向协会写出专题报告。   八、 各分支机构进行换届时,由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本机构主任 委员负责,商有关方面提出成员候选人员名单,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 准后实施。换届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人员组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协会备案。   九、 各分支机构为协会的二级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经协会授权,不 得发展本组织会员、成员单位。不得设立派出机构。   十、 各分支机构围绕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活动,对成效突出的,协会将给予 表彰奖励。   十一、 本规定自协会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协会二届四次 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中国消防协会所属机构开展活动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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