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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7号颁布时间:2003-10-11

     2003年10月11日 国税发[2003]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 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精神,为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企 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商务部,总局决定下放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 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 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审批,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条件及标准等,进行A类出 口企业的审批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 总局备案。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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