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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836号颁布时间:2003-07-09

     2003年7月9日 国税函[2003]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 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该部不再以 “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为此,经总局研究决定,对2003年 5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内资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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