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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理外轮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532号颁布时间:1997-09-25

     1997年9月25日 国税函[1997]53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请明确修理外轮应执行的出口退税政策的函》  (船总财[1997]1560号),要求我局对该公司所属山海关船厂对外承接外 轮修理修配业务中应税劳务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外修理修 配业务中的进口复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其进口复出口货物在修理修配过程中所使用 原材料、零部件等已征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同时其修理修配劳务予以免征。199 7年1月1日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请你局通知下属单位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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