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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3]325号颁布时间:2003-03-26

     2003年3月26日 国税函[2003]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在出口退税计划不足情况 下,按照总局的规定,严格审核,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为支持外贸出口作出了积极贡 献。但与此同时,各地在执行出口退税计划的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出口 货物“免抵”调库计划(以下简称“免抵”调库计划)或专项退税计划未使用完又不 及时上报,导致有限的出口退税计划得不到充分利用;还有一些地方擅自将“免抵” 调库计划转作退税使用,甚至超计划退税等。为严格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计划,具体包括“免抵”调库计划、出口企业(包括专业外贸公司 和生产企业)退税计划(以下简称退税计划)和规定具体用途的专项退税计划(以下 简称专项退税计划)。出口退税计划执行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和全年税收收 入任务的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二、出口退税计划管理是税务机关税收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3年 起,总局将年度计划按“免抵”调库计划、退税计划和专项退税计划等分批分别专项 下达。其中“免抵”调库计划和专项退税计划必须按规定使用。各地要在总局下达的 出口退税计划额度内,分别办理“免抵”调库和退税,绝对不允许超退税总计划办理 调库或退税。   三、对于总局分配下达的“免抵”调库计划,各地无论调库资源和收入任务完成 情况如何,一律不得擅自将“免抵”调库计划转为退税计划使用;对下达的专项退税 计划,各地也应严格执行,不得挪作它用。   四、为确保出口退税计划的准确执行,每年12月15日前,各地应将总局当年 已分配下达本地区的出口退税计划已使用及预计完成情况,上报总局。特别是预计当 年出口退税计划使用不完的地区,要不留余地、实事求是地上报,由总局统筹安排后 重新分配下达。   五、各地在出口退税计划的安排使用上,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 优先为国家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要在严防骗取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加快退 税进度。退税进度较慢的地区,要分析具体原因并及时报告总局。   六、各地上一年度(含以前年度)结转的应退未退税额(简称“结转数”)是总 局分配下一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各地上报总局的结转数必须严格 把关,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七、年度终了后,实际执行的年度出口退税计划与总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相差超过 1万元的地区,应单独上报总局说明原因。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地区,总局除通报批评外,将根据其实际情况扣减该地区 当年或下一年度的出口退税计划。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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