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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国税函[2003]95号颁布时间:2003-01-29

     2003年1月29日 国税函[200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促使生产企业准确及时申报 “免、抵、退”税出口额,总局决定,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须 在企业申报的当月,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 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   二、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 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 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 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缴纳消费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 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为:   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出口额的销项税额=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 报关单除外)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 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已转入成本数额)   有电子信息企业未申报出口额的销项税额=企业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 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三、对上述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在收集齐退(免)税凭证 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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