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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1]186号  颁布时间:2001-12-21

     2001年12月21日 财税[2001]186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联煤 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2000年底 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财税[2001]3号)中关于“十五”期间经调整后 保留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政策的精 神,特制定《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附件一)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的暂行规定》(附件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调整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 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批示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凡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 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件1),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 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四、附件1所列清单包括税则号列和货品名称,以货品名称与实际用途相符为主。 该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如遇商品名称和税则归 类与本文规定不一致时,以本文所列的商品名称为准,办理免税手续。   五、在附件1中未具体列名但需进口用于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设备、 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六、项目单位和外国合作者暂时进口本文所附目标范围内的物资,准予免税。进 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 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文规定免税。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指“海洋”范围的油田和勘探开发项目,项目主管部门 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八、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七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土资源部分别统一开列年 度进口设备计划或清单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备案。进口单位将进口 物资清单送有关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直接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管办法 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九、附件1所注“老项目”是指1994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对外合作项目 (见附件2)。   十、租赁进口的物资,符合清单范围的准予按本文规定免税,租赁进口清单以外 的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税。   十一、对用于海、陆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不得抵押、质押、转让、 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二、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十三、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负责解释。 (3) 附件: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 行规定(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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