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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04]64号颁布时间:2004-09-17

     2004年9月17日 国办函[2004]64号 河北、山西、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省及宁夏回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食品安全专 项整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国 务院决定于10月中下旬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河北、山西、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省和宁 夏回族自治区。   二、督查内容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 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 67号)的情况。主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 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基本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法采供血液和 单采血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贯彻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 实有关工作措施的情况;加强法制建设、制度建设,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 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基础工作等方 面的情况。   三、督查组织和督查方式   由全国整规办牵头组织,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 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带队,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监察部、法制办、新 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以及高法院、高检院抽调人员参加, 组成6个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直接访谈和对基层工 作进行抽查等方式开展实地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有关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主管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密切配合督查组工 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好抽查和检查项目;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并做到客观 准确,如实反映情况,不回避问题和矛盾。要全面剖析本地区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 主要问题,认真总结整规工作的基本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二)督查组要深入基层,注意听取群众意见,收集第一手资料。要注重实效, 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并如实向国务院汇 报。要轻车简从,严格遵守廉政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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