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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4]55号颁布时间:2004-08-11

     2004年8月11日 国函[2004]5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珲春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 [2003]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春航空口岸开展门岸签证业务的 请示》(吉政文[2003]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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