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4]22号颁布时间:2004-03-25

     2004年3月25日 国函[2004]22号 新闻出版总署:   你署《关于授权中国出版集团作为集团所属成员单位出资人管理集团国有资产的 请示》(新出办[2003]52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工商总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 动。   二、同意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认真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配 套推进相关改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试点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推动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要对所属成员单位(人民文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 书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美术出版总社、人民音乐出版社、生活·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东方出版中心、新华书店总店、中国出版对 外贸易总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同意授予中国出版 集团公司对所属成员单位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 监督所属成员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四、在国家有关文化资产管理新规定出台前,国务院作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的出 资人,授权财政部依法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非经营性资产 转为经营性资产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应切实加强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的监 督。   五、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负责人和资产重大事项的管理,按原有关系保持不变。决 定资产重大事项应听取财政部的意见。   六、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实行行业管理,促进中国出版集团公 司及所属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七、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以资产为纽带,对所属企业依法实行资产或股权管理。保 障所属企业经营自主权,鼓励有优势的出版、发行企业通过市场方式组建有竞争力的 运营主体。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中国出版集 团公司内部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原中国出版集团所属的人民出版社划出,保留事业单 位性质,重新明确其隶属关系。   八、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发展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 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计划单列 后,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在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吸收外商投资、技术引进及境外投资等 方面,享有国家规定的决策权。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   九、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可与国务院有关部委直接对口联系,接转各种工作关系, 报送、接收各种文件,保障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 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原则同意《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章程》,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工商总局 等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后印发。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