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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

国函[2002]24号颁布时间:2002-04-03

     2002年4月3日 国函[2002]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请示》(苏政发[2001]166 号)收悉。同意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以原丹徒县的行政区域为丹徒区的 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谷阳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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