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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2]21号颁布时间:2002-03-15

     2002年3月15日 国办函[2002]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苏 政发[2001]150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京东北郊,东起仙新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起 太新路,南至栖霞大道,规划面积为13.37平方公里。   三、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南京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 建设用地应符合已批准的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 你省自筹解决。   四、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 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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