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张掖地区设立地级张掖市的批复

国函[2002]16号颁布时间:2002-03-01

     2002年3月1日 国函[2002]1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张掖地区设立地级张掖市的请示》(甘政发[2001]82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张掖地区和县级张掖市,设立地级张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 甘州区南环路。   二、张掖市设立甘州区,以原县级张掖市的行政区域为甘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 民政府驻县府街。   三、张掖市辖原张掖地区的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 县和新设立的甘州区。   张掖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 省自行解决。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