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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发[1994]38号颁布时间:1994-07-05

     1994年7月5日 国发[199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繁 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为适应国际科技经济一体化的 趋势和加快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国加快知识产权 立法步伐,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已初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对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 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 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一些严重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了切实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当前深化科技、经济配 套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与世 界经济接轨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 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到科技、经济、文化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综合运用法律的、 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以下称企事业单位)采取有 效措施,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 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对 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 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增强制 止和处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   国务院将抓紧研究、制定对知识产权实行边境保护措施的行政法规。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职能,充实力量,提高效率。当前要重点加强 各级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效实施。知 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取得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管理部 门的配合,有关机关和部门都要大力协助。对一些影响比较大的重要案件,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会同科技、经济、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等部门进 行查处。   要支持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依法审判,支持有关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知 识产权审判庭,切实加强审判力量,保障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打破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遵循“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制裁各类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 责任,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 协调,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中加 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并理顺关系,在我国形成行政管理和司法保护两套体系“双 管”齐下、并行运作的体制,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三、要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 查相结合的机制。国务院将不定期地组织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和科技、经济、文 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知识产 权法律的情况进行联合大检查,重点查处一些重要的、有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大案, 督促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执法不严和对侵权行为处罚不力的现象。这项工作要逐步形 成制度,以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实施。   当前,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音像制品市场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各级著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检查,严肃处理非法复制音 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行为。   四、为了履行我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 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强化海关在保 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 权产品的进出口。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 境保护措施。   五、要加强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 口产品时,要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发生侵权纠纷或引起其 他损失;向外输出新技术、新产品时,也要做好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防止技术或 产品出口后被他人仿制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要加强对来料、进料定牌加工和合资制作、发行国外音像制品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企业在接受外商委托从事上述活动时,应当通过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知识产 权服务机构查明外商是否为该项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是否有权使用,在合同中应 约定企业履行合同所进行的定牌加工或制作、发行音像制品活动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时 的应诉责任以及指控成立时的赔偿责任。   六、各行业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 措施。要针对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 的研究工作,指导全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科研生产工作。对于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比 较薄弱的医药、化工和计算机软件等行业,要采取倾斜政策,增加研究开发经费的投 入,提高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和水平。   七、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计划管理的重要环节, 要针对计划的实施和发展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特别要加强与计划有关的领域中 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计划项目的立项、 成果的法律保护以及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全过程。   八、企事业单位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建。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 一项重要内容,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 入本单位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应当与知识产权工作 密切结合起来,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战略,确定恰当的 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水平和效率,避免在科研和生产中出现 不必要的重复开发或者发生侵权纠纷。   九、科技、经济、文化领域的各类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和社会 化服务组织,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 鼓励和扶持这些组织的发展,引导其利用自身的灵活机制,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 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要建立一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当事人对侵权行 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纠纷。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这些 组织的积极性,使其成为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力助手。   十、当前,要大力加强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对广大领导干部以及人民群众宣 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科技、经济、文化等部门要结 合第二个普法五年计划的实施,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法制教育。 新闻单位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报导,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企事业单 位要把知识产权法律纳入本单位的普法教育计划。要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 逐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 会环境。   十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决定制定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 办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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