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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节录)

国办发[1999]74号颁布时间:1999-08-21

1999年8月21日 国办发[199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 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财政、税务部门务必落实各项补贴和税收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务必干方百计落实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政策。从199 9年起,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对地方政府总额包干。在包干过程中, 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库存所需刮息要据 实补贴。补贴包干不能包到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包干补助款和地方自筹配套资金 要按季均衡拨付到各地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方财政对粮食购 销企业的各项补贴要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 补贴办法,制定奖励促销措施,支持企业扭亏增盈。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监 督机制,督促下一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及时足额拨补到企业。监督粮食主管部门和企 业管好、用好粮食补贴款,防止截留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等违纪现象发生, 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税务部门要尽快落实有关粮油税收政策。根据国发[1999]11号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各级地方财税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到实处。 附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节录)      1999年10月11日 国发[1999]20号   四、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粮食经营者包括粮食集贸市场的个体经营者、粮食加 工企业的税收征管,并严格执行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为粮食购销企 业顺价销售创造良好环境。 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三)粮食、公安、交通、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 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工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一些地方已经采取的一些好的 做法,如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协管员等,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各级政 府对监管粮食收购市场所必须的经费、装备等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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