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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5]19号颁布时间:1995-07-07

     1995年7月7日 国发[1995]19号 军队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自1993年10月1日起已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为 此,现将确定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的 办法通知如下: 一、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 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 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 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 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 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其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 (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 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基础工资 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 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 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 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 四、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五、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干部,由于未参加1993 年军队工资改革,在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业时,其工资待遇仍按照1993 年9月30日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的规定执行。 六、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 各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落实。同时要注意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特别是先期转 业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顾全大局,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的贡 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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