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21号颁布时间:2000-02-13

     2000年2月13日 国办函[2000]2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开发区的请示》(湘政[1999] 3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长沙市东郊,南起漓江路,北至松雅河,东至沙星 大道、东环线、东四线,西至107国道、319国道、开福区界,规划范围总用地 12平方公里。 三、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长沙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 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 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