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批复

国函[1999]154号颁布时间:1999-12-28

     1999年12月28日 国函[1999]15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绥化地区行署和县级绥化市设置地级绥化市的请示》(黑政发 [199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绥化地区和县级绥化市,设立地级绥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 北林区。 二、绥化市设立北林区,以原县级绥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北林区的行政区域。区人 民政府驻北二西路。 三、绥化市辖原绥化地区的望奎县、庆安县、绥棱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 和新设立的北林区,原绥化地区的县级安达市、肇东市和海伦市由省直辖。 绥化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 省自行解决。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