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颁布时间:2003-01-23
2003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取消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缉
私罚没收入挂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413号)的精神,取消
《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4313款“缉私补税收入”科目,所有缉私
罚没收入全部以“缉私罚没收入”科目上缴中央财政。原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
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字
[1998]413号)及《对〈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
理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9〕194号)的要求,需从没
收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款和追缴的私货价款中,按其价款的30%作为“缉
私补税收入”由海关就地缴库,次年1月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前由财政部按比例一次
性调入有关科目的规定废止。以上已从2002年10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