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关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1号颁布时间:2002-01-04

     2002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1号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已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为规范海关估 价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从2002年1月7日起,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海关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 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 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将以《海关估价告知书》(见附件)的形式将估价理 由及估价方法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  经营单位:  估价告知书编号:  进出口岸     海关编号    申报日期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贸易方式   规格型号     原产国(地区)   申报单价     成交方式    数量及单位   收(发)货单位  合同协议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 法》)————————————的规定,不予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同时 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对所进(出)口货物按———— 进行估价。如有异议,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提出复议 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盖章)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