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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署统[1994]845号颁布时间:1994-01-01

     1994年1月1日 署统[1994]845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根据《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1984年12月12 日(84)署统第1047号通知同时放心止。此外,随文附七种统计代码表,请按 规定办理。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二、计量单位统计代码表    三、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四、贸易方式统计代码表    五、单项统计贸易方式代码表    六、运输方式统计代码表    七、直属海关统计代码表    八、经营单位(前五位数)统计代码表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根据 《制度》第三十二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海关统计的工作方针是;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服务监督。   第二条 《制度》第七条所称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包括修理物品, 打捞物品,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或货样,我国籍船舶或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 食品等。   第三条 根据《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对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实施以下单项统 计:免税品,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转销内地的特区进口货物,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保税仓库转内 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退运货物,过境货物。   (一)免税品,指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过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场所进口的, 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的旅客或部分特准口岸的未办进境手续旅客的免税商 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 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品。   统计项目:同海关统计。   (二)进料、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指经批准转为内销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 易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成品,包括海关事后发现“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者。   本项统计包括经济特区或保税区的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转内销的成品按原进口料件的编号统计)、数量、金额 (转内销的成品按原进口料件的价格统计)、原产国别、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境内 目的地、关别。   (三)销往内地的特区进口货物,指经批准转销内地的特区减免税进口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数量、金额、原产国别、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境内目的 地、关别。   特区的加工贸易产品销往内地时,按进料、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特 区的国产货物和已依章纳税的进口货物运往内地时不统计。从特区暂时运往内地的进 口货物也不统计。   设置在特区内的保税区运行内地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保税区转非保税区的进口 货物作单项统计。   (四)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指经海关核准运往非保税区的保税区减免税进口货物 唯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指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 物。   统计项目:同海关统计。   统计办法: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应按海关实际管理 办法,分别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统计代码。为把保税区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同列入海 关进出口统计的贸易方式区分开来,避免重复统计,应在运输方式栏目用代码“7” 来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同时相应在报关单“运 输工具名称”栏目中填报汉字“保税区”字样加以标识。在编制统计时,应把“运输 方式”栏目中所有以“7”标识的数据列入单项统计数据文件。   保税区的加工贸易产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按进料、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 计。保税区的国产货物和已依章纳税的进口货物运往非保税区时不统计。从保税区暂 时运往非保税区的进口货物也不统计。   (五)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指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保税仓库所存货物。 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指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存放在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 管仓库)内的货物。   统计项目:同海关统计。   统计办法: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应按海关实际管理办法,分 别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统计代码。为把保税仓库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同列入海关进出 口统计的贸易方式区分开来,避免重复统计,应在运输方式栏目用代码“8”来标识 “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同时相应在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 栏目中填报汉字“保税仓库”字样加以标识。在编制统计时,应把“运输方式”栏目 中所有以“8”标识的数据列入单项统计数据文件。   (六)退运货物,指因质量问题或交货时间延误买方拒收而退运的进出口货物, 以及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进出口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数量、金额、起抵国别、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关别。   (七)过境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两位数)、重量(毛重)、来自国别、运往国别、运输路 线、关别。   第四条 《制度》第十条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海关合作 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HS)为基础编制而成,采用八位数编 码结构。前六位数编码及商品名称与《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七、 八两位数编码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及贸易管理的需要设置的。   第五条 根据《制度》第十一条,凡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计量单位的货 物,须同时统计其第二数量。   第六条 《制度》第十二条所称:   (一)“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可按以下办法计算:   1.进口货物技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上该货物从境外发货或交货口岸 运抵我国关境口岸前所实际支付各段的运费和保险费。   2.出口货物投到达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成交,或者在离岸价格中包括支付给境 外的佣金、折扣等费用的,应扣除境外的运杂费、保险费或佣金、折扣等费用。   3.租赁贸易的进出口货物按照货物的到、离岸价格作全值统计。无法取得实际 到、离岸价格的,可按租金总额统计;租赁期满复运出进口时,则按货物原到、离岸 价格扣除已付的租金统计。   4.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按照料件的到岸价格统计,加工装配产品出口 时,按照原料费加工缴费作全值统计。   出料加工贸易的出口料件按照料件的离岸价格统计,加工产品复运进口时,按照 原料费加工缴费作全值统计。   6.无偿援助、捐赠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其到、离岸价格时,可 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到、离岸价格统计。   (二)各种货币折算美元,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 折算率计算。   各种货币折算人民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上月末日发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表 的买卖中间价折算。进口货物也可以海关完税价格为人民币统计价格。   美元和人民币都计算到元为止。   第七条 《制度》第十三条所称:   (一)“原产国”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开采或制造的进口货物,该生产开采或制造国 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 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所称“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目号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 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兰十及以上的。   3.机器、仪器、器械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 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 自的原产地确定。   4.进口货物原产国确实不详时,按“国别不详”统计,国别代号701。   (二)“最终目的国”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   1.不经过第三国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可以运抵国为最终目的国。   2.经过第三国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为最终目的国。对于成交条款订 为选择港的,以第一选择港为最终目的国。   3.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时,按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统计。   (三)“起运国”和“运抵国”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   1.不经过第三国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可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为起运国,以出 口货物的指运港为运抵国。   2.经过第三国转运的出口货物,需区别两种情况:   (1)未在中转国发生买卖行为的,以进口货物的始发国为起运国,以出口货物 的最终目的国为运抵国;   (2)在中转国发生了买卖行为的,以中转国为起运国和运抵国。   第八条 《制度》第十四条所称:   (一)“经营单位”采用十位数编码,结构如下:   1.第一、二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第三、四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计划 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   3.第五位数为市内经济区划代码:“1”经济特区,“2”经济技术开发区和 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3”高新技术开发区,“4”保税区, “9”其他。   4.第六位数为企业经济类型代码:“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2” 中外合作企业,“3” 中外合资企业,“4”外商独资企业,“5”有进出口经营权 的集体企业,“6”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8”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 的企业(此代码仅为海关统一注册编码用),“9”其他,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临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5、第七至十位数为顺序码,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管理。企业变更后原代 码作废,不得用于新的企业。   经营单位(前五位数)代码表详见附件八。   (二)“经营单位”以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我境内企业为准确定,需注意以下 几点:   1.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企业的,以执行合同的企业为准;   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以代理 方为准;   3.境外企业不得确定为海关统计的经营单位。   第九条 《制度》第十五条所称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采用五位数编码,同经 营单位的前五位数代码的编码原则完全一致。   第十条 《制度》第十六条所称:   (一)一般贸易,指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 但下列(二)至(十七)列名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除外。   (二)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或临时决院,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 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 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指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华人 自愿捐赠物资、设备,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以 及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   (四)补偿贸易,指由国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 由我方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 形式。如经批准,也可以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对方, 进行间接补偿。   (五)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 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接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 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 易形式。   (六)进料加工贸易,指我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 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七)寄售、代销贸易,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 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的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 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 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八)边境小额贸易,指我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县、市和个别 地、州、盟的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小额贸易,以及在两个国家 边民互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我国边境地区企业与邻国的边境地区的私人企业 (商号)之间,在我国海关的监管下,以当面易货交割或双方认可的货币支付交易方 式进行的小额贸易。经省经贸委批准,台湾渔民和中小商人同我企业成交用台湾船只 运进直接来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出大陆产品到台湾的小额贸易也按“边境小额贸易”统 计。   边境小额贸易中凡签订易货贸易合同的按“易货贸易”统计。   (九)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设备(含 设备附带的物品),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进口设备和外商免费提供的设备。   (十)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指经外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 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十一)租赁贸易,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 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 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 (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 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十三)出料加工贸易,指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 厂商投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十四)易货贸易,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十五)免税外汇商品,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我国出国 人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和驻华外交人 员的免税外汇商品。包括:   1.专供出国人员用结存外汇或入境人员用带进的外汇在国内购买限定物品的有 关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2.经营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境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的有关公司进口的免税 外汇商品;   3.专供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商品的有关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4.经批准在特区内设立的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在批准额度内自行组织进口的免税 商品。   (十六)保税区进出境货物,指从境外直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和从保税区运出境 的货物。   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列为一种贸易方式进行统计的实施日期将另文通知。目前暂时 仍按现行做法,即对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货物,根据货物入境后的 用途,分别按实际贸易方式列入进出口统计。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列入“保税 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对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按“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 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   (十七)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保税仓库 (包括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列入本项统计的保税仓库货物包括加工贸易备 料保税仓库所存货物,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货物,经经贸部门批准的寄售,维修零备件, 外商寄存、暂存货物,转口货物,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进口的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 但不包括进口“免税品”。进口免税品按“免税品”作单项统计。   保税仓库进口供自己使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动、起重 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按“一般贸易”作进口统计。   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按“一般贸易”作出口统计。   (十八)其他贸易,指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各类企业以外的单位进出口的货 物。包括个人自用进口汽车,溢卸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机关、团体、学校或 企事业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物和办公用品,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运出口 的货物,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进出口的办公用品,出境旅客在我境内购买以货运方式 运出境的货物,在境外合资开办的企业、我方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物资等。   第十一条 根据《制度》第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分为“江海运输”、 “铁路运输”、“汽车运输”、“空运”、“邮运”和“其它”计六种。   为把“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以及“保税仓库转内销 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同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贸易方式区 分开,避免重复统计,在运输方式栏目另设置代码“7”、“8”用以标识“保税区 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及“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 货物”。   第十二条 根据《制度》第十八条,进出口货物由办理验放手续的海关进行统计。 但从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应在货物离境时由出境 地海关进行统计。   第十三条 根据《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海关对报关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应制发《处罚通知书》,加盖关印,送达被处罚人。处罚的执行可由各地海关统计机 构负责。 附件二:计量单位统计代码表 计量单位 代码 台、座、辆、艘、架、套、个、只、头、张、件、支、枝、根、条、把、块、卷、 副、片、幅、株1 双、对 2 米 4 平方米 5 立方米 6 升 7 公斤 9 百技、百把、百个、百副、百片、百支 31 千个、千只、千块、千盒、千枝、千升 31 千伏安 38 吨 39 千瓦 48 千瓦时 58 克 59 附件三: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100亚洲: 126 阿曼 101阿富汗 127巴基斯坦 102 巴林 128巴勒斯坦 103孟加拉国 129菲律宾 104不丹 130卡塔尔 105文莱 131沙特阿拉伯 106缅甸 132新加坡 107柬埔寨 133韩国 108塞浦路斯 134斯里兰卡 109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35叙利亚 110香港 136泰国 111印度 137土耳其 112印度尼西亚 138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13伊朗 139也门共和国 114伊拉克 141越南 115以色列 142中华人民共和国 116日本 143 台湾省 117约旦 199亚洲其他国家(地区) 118科威特 200亚洲: 119老挝 201阿尔及利亚 120黎巴嫩 202安哥拉 121澳门 203贝宁 122马来西亚 204博茨瓦纳 123马尔代夫 205布隆迪 124蒙古 206喀麦隆 125尼泊尔 207加那利群岛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代码 (国家和地区名称) 208佛得角 235尼日尔 209中非 236尼日利亚 210塞卜泰(林达) 237留尼汪 211乍得 238卢旺达 212科摩罗 239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13刚果 240塞内加尔 214吉布提 241塞舌尔 215埃及 242塞拉利昂 216赤道几内亚 243索马里 217埃塞俄比亚 244南非 218加蓬 245西撒哈拉 219冈比亚 246苏丹 220加纳 247坦桑尼亚 221几内亚 248多哥 222几内亚(比绍) 249突尼斯 223科特迪瓦 250乌干达 224肯尼亚 251布基纳法索 225利比里亚 252扎伊尔 226 利比亚 253赞比亚 227马达加斯加 254津巴布韦 228马拉维 255莱索托 229马里 256梅利利亚 230毛里塔尼亚 257斯威士兰 231毛里求斯 258厄立特里亚 232摩洛哥 259非洲其他国家 233莫桑比克 300欧洲; 234纳米比亚 301比利时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302丹麦 331瑞士 303英国 334爱沙尼亚 30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335拉脱维亚 305法国 336立陶宛 306爱尔兰 337格鲁吉亚 307意大利 338亚美尼亚 308卢森堡 339阿塞拜疆 309荷兰 340白俄罗斯 310希腊 341哈萨克斯坦 311葡萄牙 342吉尔吉斯 312西班牙 343摩尔多瓦 313阿尔巴尼亚 344俄罗斯 314安道尔 345塔吉克斯坦 315奥地利 346土库曼斯坦 316保加利亚 347乌克兰 318芬兰 348乌兹别克斯坦 320直布罗陀 349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321匈牙利 350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322冰 岛 351克罗地亚共和国 323列支敦士登 352捷克共和国 324马耳他 353斯洛伐克共和国 325摩纳哥 354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326挪威 355波斯尼亚一黑塞哥维那共和国 327波兰 399欧洲其他国家(地区) 328罗马尼亚 400拉丁美洲: 329圣马力诺 401安提瓜和巴布达 330瑞典 402阿根廷 403阿鲁巴岛 431尼加拉瓜 404巴哈马 432巴拿马 405巴巴多斯 433巴拉圭 406伯利兹 434秘鲁 408玻利维亚 435波多黎各 409博奈尔 436萨巴 410巴西 437圣卢西亚 411开曼群岛 438圣马丁岛 412智利 439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413哥伦比亚 440萨尔瓦多 414多米尼克 441苏里南 415哥斯达黎加 442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416古巴 443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417库腊索岛 444乌拉圭 418多米尼加共和国 445委内瑞拉 419厄瓜多尔 446英属维尔京群岛 420法属圭亚那 447圣其茨一尼维斯 421格林纳达 449拉丁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422瓜德罗普 500北美洲: 423危地马拉 501加拿大 424圭亚那 502美国 425海地 503格陵兰 426洪都拉斯 504百慕大 427牙买加 599北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428马提尼克 600大洋洲: 429墨西哥 601澳大利亚 430蒙特塞拉特 602库克群岛 603斐济 604盖比群岛 605马克萨斯群岛 606 $鲁 607新喀里多尼亚 608瓦努阿图 609新西兰 610诺福克岛 611巴布亚新几内亚 612社会群岛 613所罗门群岛 614汤加 615立阿莫上群岛 616土布艾群岛 617萨摩亚 618基里巴斯 619图瓦卢 620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621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622贝劳共和国 699大洋洲其他国家(地区) 701国(地)别不详的 702联合国及所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 附件四:贸易方式统计代码表 贸易方式 统计代码 一般贸易 10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11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12 补偿贸易 13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14 进料加工贸易 15 寄售、代销贸易 16 边境小额贸易 19 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20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22 租赁贸易 23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25 出料加工贸易 27 易货贸易 30 免税外汇商品 31 保税区进出境货物 32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33 其他 39 注:贸易方式统计代号32(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目前暂不启用,实施日期将另文 通知。 附件五:单项统计的贸务方式代码表 单项统计统计代码 免税品 41 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44 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45 销往内地的特区进口货物 49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 保税仓库转内销 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 退运货物(质量不合格) 61 退运货物(延误交货期) 62 退运货物(其他) 63 附件六:运输方式统计代码表 运输方式 统计代码 江、海运输 2 铁路运输 3 汽车运输 4 空运 5 邮运 6 其他 9 注:运输方式另设置代码“7”、“矿拥以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 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 附件七:直属海关统计代码表 序号关别名称 统计代码 序号 关别名称 统计代码 1 北京海关 01 21 武汉海关 47 2 天津海关 02 22 长沙海关 49 3 石家庄海关 04 23 广州海关 51 4 太原海关 05 24 黄埔海关 52 5 满洲里海关 06 25 九龙海关 53 6 呼和浩特海关 07 26 拱北海关 57 7 沈阳海关 08 27 汕头海关 60 8 大连海关 09 28 海口海关 64 9 长春海关 15 29 湛江海关 67 10 哈尔滨海关 19 30 江门海关 68 11 上海海关 22 31 南宁海关 72 12 南京海关 23 32 成都海关 79 13 杭州海关 29 33 重庆海关80 14 宁波海关 31 34 贵阳海关83 15 合肥海关 33 35 昆明海关 86 16 福州海关 35 36 拉萨海关 88 17 厦门海关 37 37 西安海关 90 18 南昌海关 40 38 乌鲁木齐海关 94 19 青岛海关 42 39 兰州海关 95 20 郑州海关 46 附件八:经营单位(前五位数)统计代码表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北京11 河南41 天津12 湖北42 河北13 湖南43 山西14 广东44 内蒙古自治区15 广西壮族自治区45 辽宁21 海南 46 吉林22 四川51 黑龙江23 贵州 52 上海 31 云南53 江苏32 西藏自治区54 浙江33 陕西61 安徽34 甘肃62 福建35 青海63 江西36 宁夏回族自治区64 山东37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65 (二)沿海开放城市代码表 天津 1200 秦皇岛 1303 大连2102 上海3100 南通3206 连云港3207 宁波 3302 温州3303 福州3501 青岛3702 烟台 3706 广州4401 湛江 4408 北海4505 (三)计划单列城市代码表 沈阳2101 大连2102 长春 2201 哈尔滨2301 南京 3201 宁波 3302 厦门3502 青岛3702 武汉4201 广州4401 深圳4403 成都5101 重庆 5102 西安6101 (四)经济特区代码条 厦门特区 35021 (厦门其他35029) 深圳特区44031 (深圳其他44039) 珠海特区44041 (珠海其他44049) 汕头特区44051 (汕头其他44059) 海南特区46 注:由于厦门、深圳、珠海、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内分别设有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 开发区或保税区,上列第五位数为“1”的经营单位代码实际上只表示列名特区的一 部分辖区。 所辖范围完整的经济特区代码应为: 厦门特区全部=35021+35023+35024 深圳特区全部=44031+44033+44034 珠海特区全部=44041+44044 汕头特区全部=44051+44054 海南省为全省特区=46(4601+4602+4690) (五)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码表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12072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13032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21012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21022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22012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23012 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31052 上海闯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31112 上海浦东新区 31222 苏州工业园区 32052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32062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32072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3012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33022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3032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34022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5012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3702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37062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42012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44012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44082 海南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 46902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51022 (六)保税区代码表 天津港保税区 12074 大连大窑湾保税区 21024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31224 江苏张家港保税区 32154 宁波北仑港保税区 33024 福建马尾保税区 35014 厦门保税区 35024 山东青岛保税区 37024 广州保税区 44014 深圳福田保税区 44034 深圳沙头角保税区 44034 珠海保税区 44044 汕头保税区 44054 海南海口保税区 46014 (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代码表 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1083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12043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 13013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3063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4013 包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5023 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 21013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1023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1033 长春南湖一南岭新技术产业园区 22013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2023 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 23013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3063 上海治河经新兴技术开发区 31043 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 32013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2053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2023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2043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3013 合肥科技工业园 34013 福州市科技园区 35013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35023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6013 济南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13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23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33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7073 威海火炬技术产业开发区 37103 郑州高技术开发区 41013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1033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42013 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2063 长沙科技开发区 43013 株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3023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013 深圳科技工业园 44033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043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063 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133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44203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5013 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5033 海南国际科技园区 46013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1013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1023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1073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2013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3013 西安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1013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1033 兰州宁卧庄新技术开发区 62013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501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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