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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1号

颁布时间:2001-08-30

     2001年8月30日   为整顿和规范钢坯经营秩序,防止过量进口钢坯扰乱国内市场,根据国家经贸委 和外经贸部关于加强钢坯进口验放管理问题的有关通知,对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海 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自2001年9月1日起,对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海关一律凭国家石油和 化学工业协会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或凭加盖外经贸部对外贸易 司审核签章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   二、对9月1日前已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海关 凭加盖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的审核签章验放。   三、对9月1日前已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海关凭加盖 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的审核签章验放。   无上述合法证明的进口钢坯,海关按无证到货处理。   以上规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的进口钢坯。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 的进口钢坯,海关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0号)的 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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