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报关进口原产于日本
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空调加征100%特别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号颁布时间:2001-06-21
2001年6月2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报关进口原产于日本
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空调加征100%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2.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附件1
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1-进口环节消
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附件2
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商品类别 税则号列 商 品 名 称
87021091 ≥30座大型客车(柴油型)
87021092 ≥20座,但≤29座的客车
87021093 ≥10座,但≤19座的客车
87029010 ≥30座大型客车(非柴油型)
87029020 ≥20座,但≤29座的客车(非柴油型)
87029030 ≥10座,但≤19座的客车(非柴油型)
87032130 排气量≤1L的小轿车
87032190 排气量≤1L其他车辆
87032230 1L<排气量≤1.5L的小轿车
87032240 1L<排气量≤1.5L的越野车
87032250 1L<排气量≤1.5L,≤9座的小客车
汽 车 87032290 1L<排气量≤1.5L的其他车辆
87032314 1.5L<排气量≤2.5L的小轿车
87032315 1.5L<排气量≤2.5L的越野车
870323l6 1.5L<排气量≤2.5L,≤9座的小客车
87032319 1.5L<排气量≤2.5L的其他车辆
87032334 2.5L<排气量≤3L的小轿车
87032335 2.5L<排气量≤3L的越野车
87032336 2.5L<排气量≤3L,≤9座的小客车
87032339 2.5L<排气量≤3L的其他车辆
87032430 排气量>3L的小轿车
87032440 排气量>3L的越野车
87032450 排气量>3L,≤9座的小客车
87032490 排气量>3L的其他车辆
87033130 排气量≤1.5L的柴油型小轿车
87033140 排气量≤1.5L的柴油型越野车
87033150 排气量≤1.5L,≤9座的柴油型小客车
87033190 排气量≤1.5L的柴油型其他车辆
87033230 1.51<排气量≤2.5L的柴油型小轿车
87033240 1.5L<排气量≤2.5L的柴油型越野车
87033250 1.5L<排气量≤2.5L,≤9座的柴油型小客车
87033290 1.5L<排气量≤2.5L的柴油型其他车辆
87033330 排气量>2.5L柴油型的小轿车
87033340 排气量>2.51的柴油型越野车
87033350 排气量>2.5L,≤9座的柴油型小客车
87033390 排气量>2.5L的柴油型其他车辆
87039000 装有压燃式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机动车辆
汽 车 87042100 柴油型其他小型货车
87042230 柴油型其他中型货车
87042240 柴油型其他重型货车
87042300 柴油型的其他超重型货车
87043100 汽油型≤5吨的其他货车
87043230 5吨<汽油型≤8吨的其他货车
87043240 汽油型>8吨的其他货车
87049000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货车
87051021 最大起重重量≤50吨的全路面汽车起重车
87051022 50吨<最大起重重量≤100吨的全路面汽车起重车
87051023 最大起重重量>100吨的全路面汽车起重车
87051091 最大起重重量≤50吨的其他汽车起重车
87051092 50吨<最大起重重量≤100吨的其他汽车起重车
87051093 最大起重重量>100吨的其他汽车起重车
87054000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手持和 85252022 手持(包括车载)式无线电话机
车载式
无线电
话机
空气调 84151000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节器 84152000 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
8415811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热泵式空调器
8415812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热泵式空调器
8415821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器
8415822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器
8415830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