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印发《北京海内部处罚尺度(试行)》的通知
京关统[1995]99号颁布时间:1995-03-13
京关统[1995]99号
本关各关各业务处室、海关、办事处:
为贯彻执行《海关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切实制止违反海关统计
规定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
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关具体情况,我关制定了《北京海关统计违规案件
内部处罚尺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海关统计违规案件内部处罚尺度(试行)
一、海关对统计违规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指海关对统计项目申报不实,影响海
关准确性,构成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
二、北京海关统计违规案件的行政处罚由综合统计处对外执行。
三、统计违规案件的行政处罚坚持教育和帮助为主,对在现场、柜台审单环节发
现的差错责成报关人予以更正,一般不做处罚。对在复审过程中发现的确已造成统计
数据差错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统计违规案件的行政处罚以记录为单位,每个记录条差错罚款额最高人民币
50000元,最低人民币500元。
五、处罚金额按以下金额掌握: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在人
民币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处10000至50000元罚款;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
的,处5000至2000元罚款;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处1000至5000元罚款;10万
元以下的,处500至1000元罚款。
六、属经营单位,贸易方式,商品编号,数量、单位差错的,处人民币50000元以
下的罚款;属起抵国别,产消国别差错的,处人民币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其他项目
差错的,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属单项统计差错的,处人民币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综合统计处负责统计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起草处罚通知书
和向当事人送达处罚通知书,催缴罚款等项工作。
九、本《处罚尺度》仅做海关内部掌握,不对外引用。
十、本《处罚尺度》自1995年4月20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