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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54号颁布时间:2007-04-04
湖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从营业额中冲减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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