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计法规 > 正文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审办投发[1997]79号颁布时间:1997-04-25

   1997年4月25日 审办投发[199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执 法监察工作,对加强建筑市场的治理整顿、反对不正当竞争、纠正不正之风、促进廉 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配合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深入开展,特作如下 通知: 一、各级审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法监察的要求,严格 审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执法监察领导 小组反映情况。 二、要积极配合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按照《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 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的程序,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执法监察事项。 三、审计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 的建议,由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