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
颁布时间:2001-01-09
2001年1月9日
2000年上半年,我署对广东、江苏、山东、浙江、四川、河北、云南、黑龙江、
湖南、湖北、辽宁、安徽、福建、河南、广西、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1999年度
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近年来,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资金投入,
公路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地拉动了经济增长。但同时也发现,公路建设资金在筹
集、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现将审计查
出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违规收取各类行政性收费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各种行政性收费项目和
在公路上乱收费问题较为普遍。虽然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几次组织清理,但广东、
山东、江苏、浙江、湖北、重庆、四川、云南、广西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
有23项越权审批设立的公路建设基金和收费项目仍在执行,截止2000年3月底,已累
计征收60.9亿元,其中1999年度征收30.6亿元。主要表现:
(一)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
定,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广东、山东、江苏、湖北、重庆、四川、云南、广
西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15项,共征收43.9亿元,其
中1999年度征收20.1亿元。1996年,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地方新购车辆附加费,
征收标准为车辆购置价的5%。征收范围与国家规定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相同,1999年
度共征收2.6亿元。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规定,收取车
辆通行费。浙江、河北、云南等省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路(桥梁)上设立站卡,收
取车辆通行费7.98亿元。河北省1991年以前改扩建110国道怀来至宣化段,总投资
1.03亿元,其中银行贷款仅为100万元,其余全部为财政性资金,但省交通厅在1992
年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省人民政府才发文核准),违规设站收费,截止1998
年底,已累计收取车辆通行费1.72亿元,相当于银行贷款的172倍。经浙江省人民政
府同意,衢州市交通局从1993年9月起,在用养路费投资建设的320国道常山、205国
道江山、205国道开化三个省界点设收费站,征收车辆通行费,自1996年9月至2000年
4月止,累计征收1.06亿元。
(三)违反规定扩大收费范围。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
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规定,行政机关、军
队、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从事取酬运输的车辆,不属于征收公路客
货运附加费的范围。但云南省人民政府却批准省交通厅对非营运性车辆也征收客货运
附加费,1999年度共征收4.7亿元,其中对政府机关征收2.55亿元、私人车辆1.95
亿元、摩托车2230万元。
二、违规集资
河北、安徽、四川省和重庆市的交通部门及有关单位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未经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集资,共募集资金10.7亿元,有些集资还带有为本系统
及权力部门人员谋取利益的性质。
安徽省阜阳市公路管理局于1993年至1999年间,未经批准,先后5次向交通系统
职工集资8548万元,集资利率为12%-20%。河北省保定市交通局为建设107国道保
定管辖段和市二环路,未经批准,于1997年10月至1998年7月问,向市交通局及所属
单位职工和省计委、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等单位于部两次集资1.84亿元,利率分别
为18%和15%。上述集资利率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个人存款利率。
三、挪用建设资金
一些地方交通部门及有关单位挪用公路建设资金的情况比较严重,审计查出挪用
金额达31.3亿元。挪用资金主要去向:
(一)投资证券市场,购买国债等5.97亿元。广东省交通厅所属的广东交通实
业投资公司,在1996至1999年期间,共挪用车购费分成等公路建设资金2.5亿元用于
炒国债,截止2000年3月底,仍有1.04亿元没有收回。
(二)投资楼堂馆所7.6亿元。四川高速公路公司挪用公路建设资金1.55亿元,
用于建宾馆和购买写字楼。
(三)违规出借资金7.1亿元。四川高速公路公司挪用2.18亿元借给成都蜀海
投资管理公司、四川省高速环保公司和西南交通培训中心等20个单位,用于流动资金
周转,建楼堂馆所,开发房地产以及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等。河北省道路开发中心挪用
建设项目结余资金2000万元,借给省委政研室所属的决策咨询中心,用于开办汽车出
租公司。
(四)用于机关行政经费开支、发放奖金、设立"小金库"等2.56亿元。1999年,
湖北省交通厅在养路费中列支1520万元,用于弥补机关行政经费、宣传费及机关维修
费用的不足。1999年5月,四川省成都至乐山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施工单位和监理
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延长了合同工期。2000年2月至4月,该指挥部在向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发放的"提前竣工奖"372万元中收取现金回扣120万元,用于支付有关地(市)
领导和指挥部人员奖金98.45万元,其中按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标准,付给乐山市、
眉山地区和省交通厅的9名党政领导共27万元。
(五)投资兴办各类从事非公路建设的公司7.4亿元。福建省财政厅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挪用客货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养路费等共计1.2亿元,作为省投资担保
公司的注册资金。原四川蜀海公司(现四川高速公路公司)1994年投资1800万元,与
香港新中港汽车有限公司等合资组建四川新中港华通有限公司,截止1999年底,合资
公司已累计亏损6579万元,蜀海公司投入的资金面临损失。
另外,审计还发现了一些地方财政、交通部门及建设单位滞留、闲置中央公路建
设资金,公路项目概算审批不严,公路服务区建设标准过高,以及公路经营权转让管
理不规范等问题。
对上述挤占、挪用和滞留、闲置公路建设资金以及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问题,
我们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计处理。为了使存在的问题得到全面查处、
及时纠正,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地方政府越权审批公路建设基金、违规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在公路上违
规设站收费问题,请财政部、国家计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加大清理力度,并逐一作出
处理,坚决制止和纠正乱设基金、乱收费问题。
二、由于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管不力,不少地方公路建设资金未能严格纳入预算管
理,专项资金不能专用,造成资金使用混乱,甚至损失浪费。鉴此,请财政、交通等
部门抓紧研究完善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切实管好和用好各类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特别是对地方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交通部门用于自身的非
生产性设施建设应严格审批程序,纠正将公路建设资金用于弥补机关行政经费不足的
做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