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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5号颁布时间:2004-06-21

     2004年6月21日 法释[200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 讼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              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 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 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 理。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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