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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颁布时间:2003-06-18

     2003年6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 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一)报名时间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和 确定具体的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间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3年10月11日、12日。考试分4 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具体为:   试卷一:10月11日上午08:30--11:30   试卷二:10月11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10月12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10月12日下午14:00--17:00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 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 的规定及《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 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 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 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 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 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 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 报名点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其工作、学习(进 修)地报名。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上报名。   具体的报名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通过中国普法网(网址: http://www.legalinfo.gov.cn)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 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   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及有 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 (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6、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数码照相的 方式采集照片。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五、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 职业道德。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4份试卷,每份试卷 分值为100分。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 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3年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六、成绩发布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七、考试效力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 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 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 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 《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 复习、备考。   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2003年国家司法考 试考前辅导。   九、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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