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34号颁布时间:2002-11-05
2002年11月5日 法释[2002]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
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
2年11月9日起施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