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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4号颁布时间:2002-01-31

     2002年1月31日 法释[20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 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 年2月7日起施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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